华厦眼科(30126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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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30:3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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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厦眼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发行
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各部门分管领导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或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证券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部统一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证券部,由证券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除向公司证券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有关规定需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六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按照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证券部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计划,并根据深交所的通知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公司及子公司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计划配合编制和提供相关内容。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形成定期报告草案,证券部汇总形成报告初稿后,组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内部评审,并根据评审建议组织报告修订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定期报告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特殊情况除外。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按规定将定期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深交所指定媒体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掌握需披露信息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情形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并统一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证券部,由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信息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流程: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后,组织证券部编制报告并进行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部门、机构、人员草拟的内部文件及对外宣传文件涉及重大信息的,发布前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董事会秘书可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传递、登记备案和管理等流程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秘书披露相关信息前,应与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交由董事长审核签字,方可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包含公司财务信息的,在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前,还应提交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职责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本制度第四章、第五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尚未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拟召开内部大型重要会议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会议的组织部门应当将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在会议开始前对参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会议涉及的重要报告、发言和其他书面材料等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文件内容进行妥善保管,应当限制不得带离会议现场并予以回收;对涉及需公开披露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信息,如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向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组织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须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批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送。
第五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对外交流的信息披露管理规范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对外信息披露负责人,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除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六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章公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联络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七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因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应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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