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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芯科技(68804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45:25 中财网
原标题:炬芯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新闻媒体、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行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确切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按照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登记备案工作,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变更情况的及时报告与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进行备案的,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们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在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指示的数量印刷,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应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二十五条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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