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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002340):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51:00 中财网
原标题:格林美: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5-087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根据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股东会批准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修订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第一条 为维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 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2009 12 17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 2,333万股,于2010年1月22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 市,公司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公司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 定进行修改。 ……2009 12 17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 2,333万股,于2010年1月22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修 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 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 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股 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 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 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股 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 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 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A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称“H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及在境 外发行GDR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及在境 外发行GDR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 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 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证 监会批准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如涉及)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中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 (如涉及)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中第(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中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中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中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中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所有H股的转让皆 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 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 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 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 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 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 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 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 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 的地址。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 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 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或 GDR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 事项。但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 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或 GDR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 事项。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GDR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第三十七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 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公司董事 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 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但公司股票或 GDR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 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公司董事 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 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但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GDR上市地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 册,登记以下事项: ……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 册,登记以下事项: ……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GDR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 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 解、协议,将GDR权益持有人名册存放 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 GDR 应当将 权益持有人名册副本备置于 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 时保证境外GDR权益持有人名册正、副 本的一致性。 GDR权益持有人名册正、副本的记载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 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 解、协议,将GDR权益持有人名册存放 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 GDR 应当将 权益持有人名册副本备置于 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 时保证境外GDR权益持有人名册正、副 本的一致性。 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GDR权益持有人名册正、副本的记载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 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 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 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GDR 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 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 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 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 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 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 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 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GDR 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前三十日内 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 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 册的变更登记。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前三十日内 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 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 册的变更登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GDR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发言权)表决权及(除非个别股东 受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 事宜放弃投票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 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 责任。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 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 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
第六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书面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六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议的议题。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向 证券交易所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不包括库存股)。 ……
第七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第七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不得决定通告 未载明的事项。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不得决定通告 未载明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名单均应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名单均应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向全体股东公告 并说明原因。第七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向全体股东公告 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 别规定的,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监 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第八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一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八十一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 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除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除外)。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认可结算所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其认 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 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 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 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 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 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 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 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且享 有等同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
 发言权以表决权)。
第八十二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八十二条 股东有权委任一名代 表,但该代表无须是本公司的股东;如股 东为法人股东,则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本 公司的任何股东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如该 法人股东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 为亲自出席论。公司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 员签立委任代表的表格。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 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 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 人签署。 ……
第八十四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 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八十四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 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 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 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 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 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
 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 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 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 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 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 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第九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九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完成必要的报告 或公告。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 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 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包括自愿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的股份, 除另有规定外,对其中任一类别的股份所 附带权利的变更须经持有附带相关权利 类别股份并出席该类别股份股东会的股 东以特别决议批准。就本条而言,公司的 A股股份和H股股份视为同一类别股份。
第一百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第一百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 《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 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 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 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 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包括执 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即独立 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 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之人士。公司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则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以普通 决议,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或其 他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免任;但此 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 出的损害赔偿申索。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如董事会(如适用的法律法规
 允许)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 或增加董事名额,该被委任的董事的任期 仅至本公司在其获委任后的首次股东周 年大会止,其有资格重选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7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 组成,其中执行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 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定期, 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传真、专人 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会议,大约每季一次,由董事长召 集。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至少14日前以 书面、传真、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书面 通知、传真通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 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下,可以随时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传真通知、 专人送达、邮件通知等方式。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书面 通知、传真通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 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下,可以在发出合理通知的 前提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 为电话通知、传真通知、专人送达、邮件 通知等方式。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本章 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 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 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关 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做 出充分说明。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 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 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关 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做 出充分说明。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 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 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须全 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具备 《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 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 长。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信息披露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信息披露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 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 赔偿))以及独立董事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包 括《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所述有关股 份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 ……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本章程和公司股票、GDR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 责。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 ……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本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 当有 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 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 能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 士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专业资格 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六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六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 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会改选独立董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可以 不再履行职务。第一百六十八条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 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 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会的,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4 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4 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规则、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10%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10%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 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 有关H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 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 H 该等 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二百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或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或其转授权人士决定。第二百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委聘、罢 免、薪酬及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或由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其转授权人士决 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就向H股股 东发出的公告而言,指在公司及香港联交 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的方式进行;或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认可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 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 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 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 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 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 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公司的H股股东可以书面方式选择 以电子方式或以邮寄方式获得公司须向 股东寄发的公司通讯,并可以选择只收取 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或者同时收取中、 英文版本。也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提前给予 公司书面通知,按适当的程序修改其收取 前述信息的方式及语言版本。 即使前文明确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 向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就公司按 照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向股东提供 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如果本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不时修订的香港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获得了股东 的事先书面同意或默示同意,则公司可以 以电子方式或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信息 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给或提供给公司 股东。公司通讯包括但不限于:通函,年 报,中报,季报,股东会通知,以及《香 港上市规则》中所列其他公司通讯。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中的一家或 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中的一家或 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而言, 公司以公司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为 发布公告的媒体。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五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百五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 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二、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修订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含百分之一)的股东的 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含百分之一)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不包括库存股)。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1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第三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为香港法律不 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除外);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 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除外)。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认可结算所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 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 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 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 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 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 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 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 授权)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 股东一样(且享有等同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法 定权利,包括发言权以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但 该代表无须是本公司的股东;如股东为法人 股东,则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本公司的任何 股东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如该法人股东已委 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论。 公司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立委任代表的 表格。 ……
第三十三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 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 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 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 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 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
 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 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 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 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 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第四十二条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二条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 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自己的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适用的法律法 规及香港联交所《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 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 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 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 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 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 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包括自愿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的股份,除 另有规定外,对其中任一类别的股份所附带 权利的变更须经持有附带相关权利类别股份 并出席该类别股份股东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 批准。就本条而言,公司的A股股份和H股 股份视为同一类别股份。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修改,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 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 起生效。
三、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修订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本规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格林 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 长1人。 ……第三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执 行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传真、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大约每季一次,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定期会 议召开至少14日前以书面、传真、专人送达、 邮寄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会 议人员。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 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 时限。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 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 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 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 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 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全文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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