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根据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股东会批准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第一条 为维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
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2009 12 17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
2,333万股,于2010年1月22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
市,公司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公司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
定进行修改。
…… | 2009 12 17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
2,333万股,于2010年1月22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修
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 |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
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
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股
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
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
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股
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
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
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A股”; |
|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称“H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及在境
外发行GDR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及在境
外发行GDR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
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
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证
监会批准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如涉及)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中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
(如涉及)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中第(三) |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中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中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中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中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所有H股的转让皆
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
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
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
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
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
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
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
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
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
的地址。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
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
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或
GDR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
事项。但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
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或
GDR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
事项。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GDR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 | 第三十七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 |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
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公司董事
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
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但公司股票或
GDR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
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公司董事
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
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但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GDR上市地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
册,登记以下事项:
……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
册,登记以下事项:
……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GDR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
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
解、协议,将GDR权益持有人名册存放
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
GDR
应当将 权益持有人名册副本备置于
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
时保证境外GDR权益持有人名册正、副
本的一致性。
GDR权益持有人名册正、副本的记载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
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
解、协议,将GDR权益持有人名册存放
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
GDR
应当将 权益持有人名册副本备置于
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
时保证境外GDR权益持有人名册正、副
本的一致性。
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
|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GDR权益持有人名册正、副本的记载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
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
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
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GDR
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
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
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
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
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
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
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
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GDR
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前三十日内
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
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
册的变更登记。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前三十日内
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
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
册的变更登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GDR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发言权)表决权及(除非个别股东
受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
事宜放弃投票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
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
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
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
责任。 |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 | 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 |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 |
第六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书面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六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议的议题。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向
证券交易所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不包括库存股)。
…… |
第七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 第七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不得决定通告
未载明的事项。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不得决定通告
未载明的事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名单均应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名单均应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向全体股东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向全体股东公告
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
别规定的,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监
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第八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 第八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八十一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八十一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
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除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除外)。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认可结算所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其认
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
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
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
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
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
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
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
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且享
有等同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 |
| 发言权以表决权)。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有权委任一名代
表,但该代表无须是本公司的股东;如股
东为法人股东,则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本
公司的任何股东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如该
法人股东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
为亲自出席论。公司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
员签立委任代表的表格。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
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
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
人签署。
…… |
第八十四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
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八十四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
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
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
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
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
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 |
| 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
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
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
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
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
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
第九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九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完成必要的报告
或公告。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
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
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包括自愿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的股份,
除另有规定外,对其中任一类别的股份所
附带权利的变更须经持有附带相关权利
类别股份并出席该类别股份股东会的股
东以特别决议批准。就本条而言,公司的
A股股份和H股股份视为同一类别股份。 |
第一百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 第一百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
《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
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
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
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
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包括执
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即独立
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
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之人士。公司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
…… |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则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以普通
决议,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或其
他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免任;但此
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
出的损害赔偿申索。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如董事会(如适用的法律法规 |
| 允许)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
或增加董事名额,该被委任的董事的任期
仅至本公司在其获委任后的首次股东周
年大会止,其有资格重选连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7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
组成,其中执行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定期,
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传真、专人
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会议,大约每季一次,由董事长召
集。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至少14日前以
书面、传真、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 |
| 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书面
通知、传真通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
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下,可以随时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传真通知、
专人送达、邮件通知等方式。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书面
通知、传真通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
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下,可以在发出合理通知的
前提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
为电话通知、传真通知、专人送达、邮件
通知等方式。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本章
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
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
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关
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做
出充分说明。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
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
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关
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做
出充分说明。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
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
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须全
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具备
《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
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
长。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信息披露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信息披露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
| 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
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
赔偿))以及独立董事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包
括《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所述有关股
份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
……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
……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本章程和公司股票、GDR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
责。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
……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本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
当有 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
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
能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
士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专业资格
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第一百六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六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 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
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会改选独立董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可以
不再履行职务。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
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
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会的,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4
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4
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
规则、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规则、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10%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10%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
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
有关H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
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
H
该等 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要求。 |
第二百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或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或其转授权人士决定。 | 第二百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委聘、罢
免、薪酬及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或由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其转授权人士决
定。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就向H股股
东发出的公告而言,指在公司及香港联交
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的方式进行;或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认可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
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
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
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
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
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
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公司的H股股东可以书面方式选择
以电子方式或以邮寄方式获得公司须向
股东寄发的公司通讯,并可以选择只收取
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或者同时收取中、
英文版本。也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提前给予
公司书面通知,按适当的程序修改其收取
前述信息的方式及语言版本。
即使前文明确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
向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就公司按
照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向股东提供
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如果本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不时修订的香港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获得了股东
的事先书面同意或默示同意,则公司可以
以电子方式或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信息
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给或提供给公司
股东。公司通讯包括但不限于:通函,年
报,中报,季报,股东会通知,以及《香
港上市规则》中所列其他公司通讯。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中的一家或
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中的一家或
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而言,
公司以公司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为
发布公告的媒体。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五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二百五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
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含百分之一)的股东的
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含百分之一)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不包括库存股)。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1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
第三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三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为香港法律不
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除外);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
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除外)。 |
|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认可结算所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
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
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
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
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
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
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
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
授权)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
股东一样(且享有等同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法
定权利,包括发言权以表决权)。 |
第三十二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但
该代表无须是本公司的股东;如股东为法人
股东,则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本公司的任何
股东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如该法人股东已委
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论。
公司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立委任代表的
表格。
…… |
第三十三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
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三十三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
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
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
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
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 |
| 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
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
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
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
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
第四十二条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二条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
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自己的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适用的法律法
规及香港联交所《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
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
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
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
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
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
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包括自愿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如公司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的股份,除
另有规定外,对其中任一类别的股份所附带
权利的变更须经持有附带相关权利类别股份
并出席该类别股份股东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
批准。就本条而言,公司的A股股份和H股
股份视为同一类别股份。 |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修改,并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
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
起生效。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全文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