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废止《
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199.2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5,126,291,557股变更为 5,124,299,057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126,291,557元变更为5,124,299,05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2,629.1557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2,429.9057万元。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
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
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
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前述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
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前述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十五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
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
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公
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
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
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股份。公
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股本为
512,629.155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
股面值1元。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汇丰
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市协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
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总
股本为52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各发起人所持股份均是以公司设立前原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截至
2006 11 30
年 月 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
折合而来,出资时间均为2006年12月
11日;其中: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
| 认购股份2017.08万股,广东省科技风险
投资有限公司认购股份1918.28万股,深
圳市协迅实业有限公司认购股份 963万
股,深圳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认购股
份328.64万股。
公司总股本为512,429.9057万股,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程序办理。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
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三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
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
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 | 第三十三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
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
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
义务的人。
…… |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不视为第三十三
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
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
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 |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经公司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的,不视为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
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 |
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
(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
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
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 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
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
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
(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
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
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
上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义务。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
上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义务。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
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
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①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②主要地址(住所);
③国籍;
④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⑤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
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
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
报告;
(5)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五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五十条 股东要求查询、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
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
任。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
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
任。 |
第五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删除 |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
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
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
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
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
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 |
| 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新增 |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
| 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五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百分之一以上(含百分之一)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六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七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 |
(二)说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
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
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
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
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
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
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
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
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
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
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
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十一)载明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 式及期限;
(二)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
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
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
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
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
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
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
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
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
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七)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
时间和地点;
(八)载明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九)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十)载明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
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
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七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
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
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
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
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
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
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第八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七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八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 |
第八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
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
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
任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八十一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
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
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
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
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提示。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八十三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
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
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
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
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提示。 |
第八十二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
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
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 | 第八十四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
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
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
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 |
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
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
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 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
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
第八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八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
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一百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以及在管理岗位的原始创业
者、管理层团队及其主导的合伙平台提名,
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
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
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以上的股东以及在管理岗位的原始创
业者、管理层团队及其主导的合伙平台提
名,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的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以及在管理岗位
的原始创业者、管理层团队及其主导的合伙
平台提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
式选举产生。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人。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得票
多少依次确定,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
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 |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以及在管理岗位的原始创业
者、管理层团队及其主导的合伙平台提名,
但提名须于股东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
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
的股东以及在管理岗位的原始创业者、管理
层团队及其主导的合伙平台提名,并通过中
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
提请股东会形成决议。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董事选举结
果按各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确定,但每位当
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
第一百〇六条 除有关股东大会程序
或行政事宜的议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规则,可由会议主持人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
出决定并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第一百〇七条 如果以投票方式表决
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
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
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
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
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 删除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负
责根据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决定股
东大会的议案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
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一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在股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
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
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当反
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
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
|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得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
解除。其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应持续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其
余忠实义务应持续至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中: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持续
至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信息披露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工
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
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
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
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
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
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
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
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并应及时披
露:
……
(五)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
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上述以外的其
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公司提供担保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并应及时披
露:
……
(五)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
股东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六)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行使法
定代表人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
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
票。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事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关联交
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做出充
分说明。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
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关联
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做出
充分说明。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
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信息披露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
|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并
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委任。有下列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由
董事会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
(一)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
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文件;
(四)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
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规定,
以及本章程和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以及本章程
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
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
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
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公司股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
(一)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
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文件,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
(六)组织和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督促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 |
(八)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
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九)本章程和公司股票、GDR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
(九)本章程和公司股票、GDR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
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
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 | 第一百六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1/2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独
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在
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
| 职务。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
不召开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八
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
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
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
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
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并坚持以下原则:
……
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并坚持以下原则:
……
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 |
等情况。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具体
的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充分
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
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 等情况。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具体
的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充分
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
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45%。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五)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
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分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
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1、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符合现金
分红条件,且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且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5%。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
(五)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
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
…… | 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第二百〇八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一)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
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
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
见。
……
(三)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外部监事(不在公
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于公司外部监事总
人数的1/2。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一)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
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
……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外部成员(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成员)不 |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 低于公司外部成员总人数的1/2。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该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
见。同时,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还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
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审计委员会应就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
见。同时,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还应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
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
|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
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由
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
会确定。 | 第二百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或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其
转授权人士决定。 |
第二百一十八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者
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 删除 |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
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
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
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
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
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
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 删除 |
第二百二十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
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大会可
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
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
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 删除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专人送
达、邮寄送达、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
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
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
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对
价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
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
程指定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
公告。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
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本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
|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六)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
宣告破产。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六)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
宣告破产。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五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十条第(四)项
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
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
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
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外),
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
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
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十二个月内
全部清偿公司债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
司董事会的职权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
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
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
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 删除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
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后,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第二百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四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本章程的修改, | 第二百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
涉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内容
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
证券委员会(如适用)批准后生效;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七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的人:
1、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
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
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3、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
之三十)的股份;
4、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5、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五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
| 数。 |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