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002340):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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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51:0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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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格林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和《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与深交所合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其他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依境内法律法规披露信息时:
(一)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三)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四)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五)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
可转债公告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H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并予以披露。H股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半年度业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披露。公司刊发A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刊发H股季度业绩公告或季度业绩公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交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经理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五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七条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相关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6、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已披露信息涉及的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等重大事件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的;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十年。
第四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节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七条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中的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节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六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六十六条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六十七条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六十八条证券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节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部分类保管。
第七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证券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证券部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三条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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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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