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南油(601975):招商南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离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规范运作》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 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 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其应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签署离职交接确认文件。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五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董事离职交接清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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