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集团(600824):益民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披露标准, 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收购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 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还应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 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 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 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季报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全文和摘要(正文)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 请,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业绩预告公告的刊登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 比较基数较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 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 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公司董事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前述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后,还应 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前述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 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之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公司董事会秘书主持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是公司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部门、对外 投资部门应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总部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 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及其进展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 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六十一条内部报告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事项)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提供书面报告; (二)由董事会秘书将重大事件(或事项)呈报公司董事长,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或披露作出判断。 (三)相关责任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重大事件(或事项) 后,应就该等事项之进展进行持续性报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 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 董事会成员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的名义发布; 3、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 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的名义发布。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临时公告刊登后及时向所有董事 报告公告情况;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反馈相关决议执行情况。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 终签发。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第七章信息披露媒体 第六十六条 《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第六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 公司披露信息应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章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临时公告以及信息披露内部流转审核文件。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作为公司档案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保密及处罚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 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未将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知晓人指信息披露事项的所有当事人,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 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媒体活动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七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其行为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送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 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释义: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以上:包括本数。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六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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