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于2025年8月23日召开第八届监《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
议;
(十)修改本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
议;
(九)修改本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
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涉及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事项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特别表决权股东权利的事项,还须经出席
特别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需在股 |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 |
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由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监事的提名,对于股东担任的监事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股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出席股东大会1/2以上表决权通过时,产生
或更换股东监事,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
表大会超过半数表决权表决同意时,方可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
监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
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日送达
董事会,提案中董事候选人人数、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依据本章程规定需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并
应当同时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
。 |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由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
式直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提案必须在股东会
召开前至少十日送达董事会,提案中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
据本章程规定需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名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七条 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删除 |
第九十九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四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决策、审计
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董事会应制定各专门
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工作权限,各专门委员会必须具有独
立性和专业性。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会
议做出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授予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为:提名委员会由3-5
名委员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战略发展
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各专
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决策、审计
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董事会应制定各专门
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工作权限,各专门委员会必须具有
独立性和专业性。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
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授予专门委员会
。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为:提名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战略发展委员会由5-9名
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五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四)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 | 第一百五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四)对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 |
第一百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
(二)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三)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四)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六)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 第一百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个章节删除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3、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3项删除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二百零五条规
定的方式进行。 | 此条删除 |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本次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 |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
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上述对照表仅对重要条款的修订进行展示,其余仅涉及文字表述调整的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如“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的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拟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