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00236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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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6:25:2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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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同德化工: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山西
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
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管控体系,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监督公司及权属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控作用,以增强公司识别、防范、控制风险的能力,提高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规范内部审计程序,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避免对自已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公司设置审计部,独立承担内部审计职能。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审计部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递交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的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企业战略、计划、经营和业务标准为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二条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保证必需的经费支持。必要时建立相应审计项目组,项目组组成及人员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当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全部或部分审计事项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或其他能力时,审计部在经过董事长的批准后可以利用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兼职审计人员或外部专家的力量。
第十四条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后续教育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受有关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在董事会及其下属审计委员会、董事长的授权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在授权的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等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七条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权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反映;对无法进行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审计工作并发表责任声明书。
第二十八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权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反映。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有权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审计的内容与程序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风险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绩效审计: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实施内部审计五个工作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下发审计通知单,持审计通知单直接进场。
内部审计分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几种方式的结合审计,就地审计由被审计单位(部门)做好资料、场所等准备工作;送达审计由被审计单位(部门)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审计部。内部控制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审计工作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结束两周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四十二条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四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的后续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以确保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四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四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五十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五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汇报
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各级管理层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内部审计秉持职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应对无法发现所有舞弊行为免责。
第五十三条审计部和内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关注组织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董事会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审计部和内审人员应在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发现、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内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下列主要内容以协助组织预防舞弊:
(一)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二)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三)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五)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六)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第五十五条舞弊的检查通常由内审人员、专业的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实施。
内审人员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舞弊检查:
(一)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对参与舞弊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三)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四)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应当与适当的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已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六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五十七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督导是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自我质量控制以及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
外部评价是由公司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五十八条审计部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第五十九条审计部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五)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八)监控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第六十条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主要包括: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审计部应将内部审计自我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列入审计工作手册,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给每一位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六十二条内部审计项目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并在审计报告中声明,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况,则也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审计工作完结,审计人员应将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六十四条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六十五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六十六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3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六十七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九章奖罚规定
第七十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审计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提供线索人员的人。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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