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禄科技(30104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管理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表,连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附件一)等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应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事项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事项登记审批表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事项登记审批表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事项登记审批表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