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锂电(83352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5-076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北交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北交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确定的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职业经历及股票持有情况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签署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的业务规则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决议,包括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二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通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议案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三、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四、交易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第四十一条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五、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股票停牌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十)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二十一)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除外。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工作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条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合并报表范围下的所有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第一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学习培训工作。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秘书,与媒体对接,了解、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组织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如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 (三)具体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制定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要求,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未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传递、审核、披露: (一)提供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供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及时审阅相关材料并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未披露信息的发生时点、原因、现状、知情人范围、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并要求各知情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完毕后,交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四)信息披露文稿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提供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部门负责人对未披露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六)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同意; (七)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披露。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报董事长或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节 对外发布信息的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加强对外宣传、对外发布信息的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发布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等与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所提供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公司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董事会提交申请,经董事会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书面意见后发布。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工作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节 其他管理事项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北交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相关事务。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履行职责时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文件、各专业委员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合并报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九十三条 合并报表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第九十四条 合并报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合并报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向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失职违反证监会、北交所、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制度,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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