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锂电(833523):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33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5-077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9《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九条 审计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设。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依规审计,不滥用职权,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业绩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审计部主要享有以下权限: (一)审计部有权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 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时,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三)审计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1、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 2、有权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3、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4、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5、对于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根据审计对象和内容的需要,审计部可以商请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参与专项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配合,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审计部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按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 3日前,向被审计组织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特殊审计项目,经批准,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二十条 依据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实施现场审计: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审计人员应通过合理审计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据,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该在结束现场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应进一步查明事实后,作出是否采纳、修改还是维持原报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并于收到审计报告 15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计部。审计部负责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项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审计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审计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审计监督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审计监督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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