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锂电(83352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30:27 中财网
原标题:德瑞锂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33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5-062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其他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五)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八)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九)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或讨论的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参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场地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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