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德瑞锂电(83352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30:27 中财网
原标题:德瑞锂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5-067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时,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主体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按要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管理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送交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和反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且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如有)及董事会办公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担保申请,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二)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本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对反担保人的追偿等事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办理担保业务后,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财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合同需要修改、变更或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须定期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其相关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或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终止担保合同。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如为被担保人继续担保存在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记备案,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清理,并及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门。


第六章 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对外担保决议,致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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