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锂电(83352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30:30 中财网
原标题:德瑞锂电: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3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5-078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0《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董事会秘书相互配合,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内部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后,需要董事会审议或需要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或作出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委员签署。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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