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
有限公司按照截至2015年3月31日经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
立,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并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
有限公司按照截至2015年3月31日经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
立,在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441300595815670Y。 |
新增条款 | 第三条 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公司”)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 于2021年5月10日核准,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999,800.00股,于 2021年 6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
层挂牌,并于2021年11月15日平移
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
高新区陈江街道兴业大道4号;邮政编
码:516029。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
高新区陈江街道兴业大道4号;邮政编
码:516029。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
仲恺区中韩惠州产业园起步区明溪路
19号。 |
第五条 公司总股本为 10,130.1369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公司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10,130.1369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30.1369万元。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票采取
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公司
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公司根据依法确定的股
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存管的公司记名股票信息
制作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确认股权登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记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十八条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十九条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
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
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
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报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前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
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前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股票的
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另有规
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股票的
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另有规
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
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
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
东查阅本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
|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
于一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但该项授权的有
效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其他条款明确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二)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其他条款明确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亿
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但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
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除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及
本款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授
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
股东大会不得将上述职权授予董
事会、机构和个人行使。
在不违背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权利时应遵
守依法依规授权、谨慎授权、科学决策、
平等保护全体股东的原则,通过召开股
东大会或在本章程中明确规定等形式
授予董事会决定公司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质押、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
其他对外担保。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明确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及责任
追究等相关规定。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
|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
第四十五条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第六十三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投票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投
票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律师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决议解除其职务。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
??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连任。
公司董事会设立1名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五)项规定。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
|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
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
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关于董事、总经理人员
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
情况的报告;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上述职权或其他法
定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董事或者他人
行使。 |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上述职权或其他法
定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董事或者他人
行使。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
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
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
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〇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
|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
|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
|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
会和战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
(一)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不得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表决并作出决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
务负责人;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5、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二)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含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
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
对其他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前述事
项的实施进行检查;5、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将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
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
项。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
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 3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公司董事会将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
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
保存等相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 3名董
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
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前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需要提名委员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事项,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履行规定的相关职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 赔偿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条款 |
第八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 20日前置备
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方式优
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
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
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现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
的使用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股东的
分红权。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方式优
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
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要结
合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
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
润的使用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股东
的分红权。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进行审
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
配方案审议并出具意见。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
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
|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等其他相关监管要求、规定对公司的
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
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
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
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
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应为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告形
式的通知。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进行。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公
司应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或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当日为送达日。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除上述修订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场所;同时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因此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