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通润装备(00215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30:58 中财网
原标题:通润装备: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制度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暂缓、豁免。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议案前,应履行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信息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逐项对待披露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相关人员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书面承诺保密,证券部对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对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而适用暂缓、豁免程序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6日
附件1: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 人名单□是 □否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 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知情人 姓名证件号码知情人 身份知悉信息 时间知悉信 息地点知悉信 息方式
       
       
       
       
       
       
       
       
       
       
       
附件3: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人。

知情人签名:
日期: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