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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润装备(002150):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30:58 中财网
原标题:通润装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应当及时(本制度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各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证券部汇总;
(二)证券部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编制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送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预审;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经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等要求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3、证券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4、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在事件发生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临时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
4、临时报告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应严格审查、把关,在对外发布前需经证券部进行合规性审查,防止信息的不对称披露,保证对外信息的规范严谨。

上述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推介会、见面会、路演;
(二)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网站、公众号与内部刊物;
(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六)公司其它各种形式的对内对外宣传、报告。

禁止在非正式公告方式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的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可能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或邮件、传真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并及时报告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十三条 证券部在收到相关信息并进行审核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等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证券部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向报告义务人以及重大信息相关公司部门或者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等了解情况,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督促其他报告义务人积极履行重大信息内部义务的职责。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之前,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未依照本制度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泄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有权给予报告义务人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未依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不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二)未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人情况如下: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所属公司负责人分别为该部门、分支机构及所属公司管辖范围内信息披露的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各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并做好其所在单位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决议和记录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二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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