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00215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30:59 中财网 |
|
原标题:
通润装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
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
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
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需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私自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争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业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等工作,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做专题培训。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较强的协调能力以及心理承受能力;
(五)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投资者热线、电子邮箱、互动易平台、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由证券部安排专人及时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的咨询和建议,证券部负责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答复。
证券部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
互动易平台发布及回复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可以提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拟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证券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由证券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接受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
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