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科技(832225):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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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35:2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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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利通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
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当年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利润分配形式及条件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度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根据本章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2.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
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理由及未分红现金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