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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832225):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40:59 中财网
原标题:利通科技: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5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11《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提高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目的及目标:
(一)保证企业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在符合总体战略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各下属部门、附属公司以及各业务环节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管理层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条 公司应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七)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参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重点关注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具体项目的承办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要确定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二)对公司本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以及其他内部控制活动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办理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年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工作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进行。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所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公司还应不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通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五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针对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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