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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83222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40:59 中财网
原标题:利通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02《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相关资料和实际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做出决议的,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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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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