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科技(832225):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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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41: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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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利通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
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7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06《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监察,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控股企业等下属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经营情况等方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进行内部控制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章 内审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以及其他内部控制活动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办理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帐表、文件,现场观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的资料。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分析、月度会议等会议活动。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审计部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公司对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部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部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初步调查及风险评估情况制订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者进行突击审计,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 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每季度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定,做好相关档案的保密和规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内部审计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内部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相关处罚、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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