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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83222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41:04 中财网
原标题:利通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08《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及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渠道进行公布。
(二)股东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网站。公司应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电子信箱、咨询电话号码和地址,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五)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六)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下列情形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和战略、存在的困难和风险、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分红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2)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3)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4)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5)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2.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3.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进行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4.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七)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走访投资者。

(十一)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合法合规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投资者与公司协商解决。投资者应当将争议事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投资者向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投诉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投诉事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作出答复。
如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公司与投资者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投资者也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投资者可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若公司与投资者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该等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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