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600226):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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