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600226):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范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公司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网络互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披露的信息,公司将按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网站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二)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六)建立与财经媒体的良好互动关系,营造健康的舆情环境; (七)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保存期限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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