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600226):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51:11 中财网
原标题:亨通股份: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投资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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