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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宇科技(688239):航宇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55:54 中财网
原标题:航宇科技:航宇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贵阳
二零二五年八月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泰和泰(贵
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
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8月8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公告了《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公告了《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详细说明了本次股
东会须知、议程、议案具体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18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8月25日14点30分,本次股东会于公司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张华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网络投票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回购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
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股东)共99人,所代表股份合计80953073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191905934股)的42.1837%。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11人(其中股东张华亦作为山东怀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出席),所代表股份共计5212541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7.16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8827655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191905934股)的15.0218%。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出席5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为: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2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已经公告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
东会通知》列明及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
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2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票8071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071%;反对票227377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808%;弃权
票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121%。

该议案因涉及重大事项,持股占公司股份总额5%以下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9875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2127%;反对
票2273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7550%;弃权票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23%。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参与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并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综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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