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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68851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9:16:15 中财网
原标题:南亚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层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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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 2024 3 25
、 年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2、2024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亦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4年3月27日,公司公告了《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5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4月16日,公司公告了《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实际知情人利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确定2024年4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1.19元/股,向1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15.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

7、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4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1.19元/股,向1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15.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亦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监事会亦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权益数量的调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11.19元/股调整为10.99元/股;(2)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8.12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3)由于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本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定结果对应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未能达到100%,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40.03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由于公司在前述期间内未明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预留的74.7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共作废214.73万股限制性股票。

9、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宜。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8.12万股。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4年9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5年6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价格=11.19-0.1-0.1=10.99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4月26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4日。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 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 属条件。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 年度净利润 (单位:亿元) (单位:亿元) 对应 (A) (B) 归属期 考核 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Bn) ) 第一个归 2024 36.00 30.00 1.20 0 属期 考核指标完成比 考核指标 指标对应系数 例 A≥Am X1=100% 对应考核年度实际 完成营业收入 An≤A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 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794 号):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 3,361,541,042.55元,2024年度净利 润为50,320,174.62元,剔除本计划 有效期内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计提 的全部股份支付费用后为 56,465,235.77元(不考虑股份支付 所得税影响)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目标值要求,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为80%。     
 归属期对应 考核 年度年度营业收入 (单位:亿元) (A) 年度净利润 (单位:亿元) (B) 
   目标值 (Am )触发值 (An)目标值 (Bm)触发值 (Bn)
 第一个归 属期202436.0030.001.200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比 例指标对应系数   
 对应考核年度实际 完成营业收入 (A)A≥AmX1=100%   
  An≤AX1=80%   
  AX1=0   
 对应考核年度实际 完成净利润 (B)B≥BmX2=100%   
  Bn≤BX2=80%   
  BX2=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X取X1和X2的较高值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 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分为A、B、B-、C、D、 E六个档次,根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确定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N),具体考核要求如下: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13人。其 中,10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 其获授的21.1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 部作废失效;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其他符合归属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激 当期计 个人层 激 归属或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评级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N)励对象 (X)× 因不能 至下一条件的激励对象共91人,其2024年 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如下: 1、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评级为A,本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归属比例为100%; 2、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评级为B,本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归属比例为80%; 3、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评级为B-,本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归属比例为60%; 4、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评级为C,本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归属比例为40%; 5、8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评级为D,本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归属比例为20%。 此外,1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评级为E,本期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归属比例为0%。
 A100%  
 B80%  
 B-60%  
 C40%  
 D20%  
 E0%  
     
综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合计91名激励对象可归属28.12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四、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于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本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定结果对应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未能达到100%,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40.03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由于公司在前述期间内未明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预留的74.7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共作废214.73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原因及作废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公司已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归属等相关事项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将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提交公告。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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