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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自控(00287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9:35:24 中财网
原标题:智能自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
(四)由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相关执行部门和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成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授权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不能出席的成员需明确表决意向授权其他一名成员代为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
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宜均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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