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600105):永鼎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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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9:55:1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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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永鼎股份:
永鼎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江苏
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
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结合《江苏
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苏
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可以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证券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向公司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报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之前,须获得公司分管领导的审批同意。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一);(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相悖,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江苏
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
露事项内容 | | | | | | |
登记时间 | | | | | | |
登记人 | | | | | |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知情人身份 | 信息知情人所属部门、职务 | 知情人身份证号码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方式 |
| | | | | | 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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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作为江苏
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承诺人(签名):
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暂缓披露□ 申请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 | | 申请时间 | |
申请人员 | | 联系电话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
面承诺保密 | □是
□否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
董事长审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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