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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麒绒材(001390):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0:20:57 中财网
原标题:古麒绒材: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予以锁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6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
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检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
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
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所称“达到”“触及”相关持股比例的,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100股。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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