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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麒绒材(001390):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0:20:57 中财网
原标题:古麒绒材: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为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六)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有关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公司重大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事项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
(三)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抄报董事会;
(七)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八)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范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

公司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审计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公司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二)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五)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六)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须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须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小组或审计
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七)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八)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总经理接到申诉15日内根据权限做出
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九)审计部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安排后续审计工作,检查被审计对象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十)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并严格按规定管理。

第六章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及责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公司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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