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麒绒材(001390):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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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0:21:0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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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古麒绒材:安徽
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安徽
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
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来决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两个月以内召开。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七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的任何条款,如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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