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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麒绒材(001390):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0:21:01 中财网
原标题:古麒绒材: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等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下同)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流程等。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仅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他事项的信息披露有要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第三节信息披露时点及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可以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如有)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时,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节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如有)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如有)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如有)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披露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披露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提交财务报
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
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出具书面
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
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
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披露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将拟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
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节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和执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该等活动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第五十五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事务代表/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五十六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想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节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

第六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除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如有)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人报告的;(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如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如有)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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