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普生物(30063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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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0:50:5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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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凯普生物: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广东
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8月 25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
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
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及各附属分、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所有营运环节。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部门查阅,应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十四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计机构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机构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及执行情况资料,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及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绕、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奖惩机制
(一)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时,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
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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