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次修订主要依据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对照情况具体如下:
| |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16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7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8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19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
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
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
20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
|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21 |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22 | 第三十四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
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
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在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23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及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24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
| |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25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26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7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
| |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8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9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
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
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
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
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
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
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
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
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
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
争。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30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十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七)重大资产重组;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对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做出决
议;
(二十一)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豁
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和第五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决定: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
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各项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31 | 第四十四条公司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 | 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 |
|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
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一)(二)(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
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一)(三)(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会审议。 |
32 |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五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等行为),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
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
前两款规定。 |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33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34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
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
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35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36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7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
|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8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39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0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41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42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43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4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45 | 第六十五条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授权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授
权代表或者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
| |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46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 |
47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48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49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50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51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52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
|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53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54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55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
56 | 第七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向
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但
不得将法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会行使。 | —— |
57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58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59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
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
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60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1 | 第八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上
述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
准。 | |
62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63 |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
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
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议案中包括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的,应按照以下细则操作:
(一)在股东会召开通知中,明确采取累积投
票制的议案:
(二)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 |
| 股东大会议案中包括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的,应按照以下细则操作:
(一)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采取累积
投票制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三)股东大会投票选举前,大会主持人应当
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
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四)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
举,分开投票。
(五)投票时,每名股东拥有的投票总数量等
于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与拟选举董事或监
事人数的积。实际投票数量超过该数量的为无
效票;实际投票数量少于该数量的,少于的部
分视为弃权票。每名股东既可以将所持有的全
部表决票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两
名以上候选人。
(六)按照候选人得票总数多少确定当选人,
但当选人所获同意票数应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如有两名
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如全部当
选将导致选举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对上述
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单独选举,得票总数排
名在前的当选。如当选人数不足股东大会拟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第一轮投票未
当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本次投票仍未足
额选出当选人的,缺额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
选。 | 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三)股东会投票选举前,大会主持人应当宣
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
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四)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
开投票。
(五)投票时,每名股东拥有的投票总数量等
于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与拟选举董事人
数的积。实际投票数量超过该数量的为无效
票;实际投票数量少于该数量的,少于的部分
视为弃权票。每名股东既可以将所持有的全部
表决票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两名
以上候选人。
(六)按照候选人得票总数多少确定当选人,
但当选人所获同意票数应超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如有两名
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如全部当
选将导致选举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对上述
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单独选举,得票总数排
名在前的当选。如当选人数不足股东会拟选董
事人数,应就缺额对第一轮投票未当选的候选
人进行再次投票,本次投票仍未足额选出当选
人的,缺额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
64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 果。 | |
65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66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
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67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
|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68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
| |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69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接受
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70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定不能出
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
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 |
71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的、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
72 | | |
|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本
章程第九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提出辞
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长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长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
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
承担。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2
年内应继续承担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董事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其对公司保
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长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长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
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
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
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
公司承担。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在任期结束后
的2年内应继续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
务。董事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其对公司保
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73 | ——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74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5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广东
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
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
以及《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
76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
|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77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
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全部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分别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78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代表,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中,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
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
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
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分职
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
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
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
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
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
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
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
持续监督。 |
79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80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81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82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 第一百三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
|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83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84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并由
参会董事签署会议资料。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
85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
86 |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
| |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
| |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87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88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〇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
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超越股
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
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超越股
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
89 | 第一百三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90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对此予以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91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92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
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
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
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93 | 第一百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4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5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
和程序。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
96 | 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
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
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涉及提前解除任职时的补
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
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 第一百六十二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
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
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
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签订聘任合同,涉及提前解除任职时的补偿内
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
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
97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
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 第一百六十八条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
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
98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99 | 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与监事会
相关内容 | —— |
100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坚持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
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
活动。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
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
活动。 |
101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
|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102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103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104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105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报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
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在有
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
董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报股东会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
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
106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 |
| 程序:
......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
案,并分别经半数以上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
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股东大会审议
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充分论证调整方案
的合理性,并在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独立董
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
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
(5)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
计划。
(6)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 程序:
......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
案,并分别经半数以上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
立董事、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
会应充分论证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并在议案中
详细说明原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
充分沟通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
(5)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
报计划。
(6)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
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
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
施。 |
107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
108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
|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109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110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111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112 |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
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
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
对外发布的情形。 |
113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及监事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
|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进行。 |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
件)通知等方式进行。 |
114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
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
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
多元化的沟通交易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
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
见。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
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
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
115 | ——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
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
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116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17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118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19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0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121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
|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122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
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123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
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
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
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
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124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25 |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
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 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
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
|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126 |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127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128 | 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29 | —— | 第二百三十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130 | 第二百二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三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131 |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 第二百三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
| 于”不含本数。 | 不含本数。 |
132 |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外,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