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605138):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管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管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二条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交所相关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予以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管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致公司董事会:本人严格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股票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现将具体情况申报如下: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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