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605138):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依法需要披露或者自愿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5%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本制度方面的相关 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 针对直通公告事项,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针对非直通公告事 项,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 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 程序: 1. 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2. 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 经理和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 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 公章; 6. 针对直通公告事项,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针对非直通公告事 项,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三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 本制度所列示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 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 (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五)针对直通公告事项,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针对非直通公告 事项,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 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 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除按规 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 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 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四十六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 部门相关业务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 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 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 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内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 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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