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30102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2号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2号指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七条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下同)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董事会秘书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并按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存档。 第十二条 公司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上第一大股东以及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5年 8月 2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