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301027):公司章程(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1:41:04 中财网

原标题:华蓝集团: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章 程
2025年8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 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8
第三节 股份转让..............................................................................................................................10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11
第一节 股 东..................................................................................................................................11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6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23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25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27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30
第五章 董事会..................................................................................................................................36
第一节 董 事..................................................................................................................................36
第二节 独立董事..............................................................................................................................40
第三节 董事会..................................................................................................................................44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5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55
第二节 内部审计..............................................................................................................................5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0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60
第一节 通 知..................................................................................................................................60
第二节 公 告..................................................................................................................................61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6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63
第十章 修改章程..............................................................................................................................66
第十一章 附 则..............................................................................................................................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号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于2012年5月9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80万股,于2021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HualanGroupCo.,Ltd。

第六条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1号华蓝弈园。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700.00万元。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运用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的优良机制,为区域经济和中国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为全体股东创造较好的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建筑业的投资与管理;国内贸易;企业总部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文化会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公司的各发起人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雷翔15,584,60015.58%现金
2赵成5,536,1005.54%现金
3吴广意5,463,0005.46%现金
4钟毅3,506,9003.51%现金
5庞朝晖3,492,3003.49%现金
6覃洪兵3,413,9003.41%现金
7何新3,404,6003.40%现金
8费卫东3,186,7003.19%现金
9徐兵2,016,2002.02%现金
10单梅1,913,9001.91%现金
11刘宏516,2000.52%现金
12蒋伯宁506,9000.51%现金
13陈听正500,0000.50%现金
14吴嘉邦500,0000.50%现金
15梁汉吉497,0000.50%现金
16庞波492,3000.49%现金
17卢玉南487,0000.49%现金
18徐欢澜487,0000.49%现金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9禤晓林487,0000.49%现金
20朱炜宏487,0000.49%现金
21陈永青477,7000.48%现金
22何劲松477,7000.48%现金
23谭方彤477,7000.48%现金
24吴燕秋477,7000.48%现金
25徐群英477,7000.48%现金
26张霖477,7000.48%现金
27高杰472,4000.47%现金
28刘西472,4000.47%现金
29李嘉463,0000.46%现金
30卢琦463,0000.46%现金
31陆霖463,0000.46%现金
32蒙瀚463,0000.46%现金
33庞少华463,0000.46%现金
34张凯463,0000.46%现金
35郑毅463,0000.46%现金
36邹妮妮463,0000.46%现金
37粟卫权448,4000.45%现金
38刘邵443,2000.44%现金
39卫更太443,2000.44%现金
40徐洪涛443,2000.44%现金
41朱建宇440,8000.44%现金
42邓日海433,8000.43%现金
43何友其433,8000.43%现金
44赖春红433,8000.43%现金
45龙伟雄433,8000.43%现金
46蒙珏433,8000.43%现金
47莫海量433,8000.43%现金
48施舰433,8000.43%现金
49唐家球433,8000.43%现金
50熊海明433,8000.43%现金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51严卫东433,8000.43%现金
52周仰东433,8000.43%现金
53彭文立423,9000.42%现金
54禤均行413,9000.41%现金
55曾德政413,9000.41%现金
56张建勇413,9000.41%现金
57喻泽斌409,3000.41%现金
58邓勇杰404,6000.40%现金
59陈波404,6000.40%现金
60陈文强404,6000.40%现金
61陈肖梅404,6000.40%现金
62黄正策404,6000.40%现金
63李满桃404,6000.40%现金
64李忠404,6000.40%现金
65庞吉宁404,6000.40%现金
66唐成东404,6000.40%现金
67杨伟红404,6000.40%现金
68杨小菁404,6000.40%现金
69梁骞404,6000.40%现金
70李申404,6000.40%现金
71黎小宁402,2000.40%现金
72李东海384,7000.38%现金
73李燕384,7000.38%现金
74梁川384,7000.38%现金
75杨辉384,7000.38%现金
76邱庆红375,3000.38%现金
77吴清375,3000.38%现金
78丁新宇375,3000.38%现金
79黄澄375,3000.38%现金
80黄焕耀375,3000.38%现金
81李文胜375,3000.38%现金
82林茜375,3000.38%现金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83刘毅375,3000.38%现金
84邱连峰375,3000.38%现金
85苏金凌375,3000.38%现金
86袁玉才375,3000.38%现金
87陈玉370,1000.37%现金
88陆勇360,7000.36%现金
89覃勇刚360,7000.36%现金
90韦清辉360,7000.36%现金
91杨克春360,7000.36%现金
92龚本海355,5000.36%现金
93蒋受义355,5000.36%现金
94张凡夫355,5000.36%现金
95罗华350,8000.35%现金
96戴琳346,1000.35%现金
97范斯远346,1000.35%现金
98巫裕润346,1000.35%现金
99于敏346,1000.35%现金
100曾晖346,1000.35%现金
101章培南346,1000.35%现金
102王振宇346,1000.35%现金
103曾宇鹏340,9000.34%现金
104陈理波338,5000.34%现金
105李灵336,2000.34%现金
106李夏宁336,2000.34%现金
107杨银裳331,5000.33%现金
108叶国洪326,2000.33%现金
109熊元鑫321,6000.32%现金
110焦勇316,9000.32%现金
111闫越311,6000.31%现金
112翟柳军311,6000.31%现金
113李小瑜302,3000.30%现金
114梁卓洁302,3000.30%现金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15覃媛玲302,3000.30%现金
116谭志琳302,3000.30%现金
117唐歌302,3000.30%现金
118冼明洁302,3000.30%现金
119尤智302,3000.30%现金
120邵跃波297,0000.30%现金
121艾治国297,0000.30%现金
122陆飒292,3000.29%现金
123陈如融287,6000.29%现金
124胡昕炜287,6000.29%现金
125黄波287,6000.29%现金
126黄启东287,6000.29%现金
127黄智鹦287,6000.29%现金
128李翔287,6000.29%现金
129卢莎璐282,4000.28%现金
130毛亮282,4000.28%现金
131阳成282,4000.28%现金
132马丹妮282,4000.28%现金
133李颂东277,7000.28%现金
134凌建军277,7000.28%现金
135曾军277,7000.28%现金
136李联273,0000.27%现金
137李新容273,0000.27%现金
138王珍273,0000.27%现金
139韦利华273,0000.27%现金
140张路273,0000.27%现金
141张行涛273,0000.27%现金
142章健273,0000.27%现金
143周佳273,0000.27%现金
144周结凝273,0000.27%现金
145吴永贤273,0000.27%现金
146李建明263,1000.26%现金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47郭佳鑫258,4000.26%现金
148白鹑253,2000.25%现金
149卓佳248,5000.25%现金
150麦松强243,8000.24%现金
合计100,000,000100.00%——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7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700.00万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若出现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占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工作。若发生资金占用情况,应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发现资金占用时,财务总监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长书面报告资金占用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种类、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安排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占用股东股份冻结事宜。若实际控制人无法在十五日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司法程序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若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除外;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前述事项以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它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条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除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外的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除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外的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该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等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和第7.1.3条的规定。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1.10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本章程关于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三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7.2.7条和第7.2.8条及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指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七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七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五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七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其中,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八十三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且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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