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301027):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1:41:04 中财网
原标题:华蓝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1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1日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已完成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61,140股。公司总股本由147,861,140股变更为147,000,000股,注册资本由147,861,140元变更为147,000,000元。

另外,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及需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部分表述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代替;“制订”改为“制定”、“公司章程”改为“本章程”、“报纸”改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删除“第七章监事会”内容,章节序号顺延;
3、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原条款内容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1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786.114万元。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700.00万元。
2新增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6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4,786.11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4,786.114万股。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70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700.00万股。
7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9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0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权的标的。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11第三十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12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3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14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5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16新增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7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19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20第四十二条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第四十四条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实际控 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
  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五条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1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除外;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合并 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 除外;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 开日失效;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
22第四十六条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在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五十条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在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 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
23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召开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召开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24第五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25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26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第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27第七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第七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28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七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29第七十二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 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其中,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第七十七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 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其中,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30第七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删除
31第七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第七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32第七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第七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33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第八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34第七十九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且应当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 文件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 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八十三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且应当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35第八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第八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36第八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37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38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第九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39第九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九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40第九十七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第一百〇一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41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将不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将不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42第一百〇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第一百一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43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44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45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46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 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四)项规定。
47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48第一百二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 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法律法规等另有规 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49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后的三年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 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公司应 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董事辞职 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后的三年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50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51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53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54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5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 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56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57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 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 主要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 决策咨询建议,包括ESG治理愿景、目 标、政策、ESG风险及重大事宜等; (六)对公司ESG战略和目标的工作实 施进展进行检查; (七)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及其他ESG 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ESG报告 及其他ESG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六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58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9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 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60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 润,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利润,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61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62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63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64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65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6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7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68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义 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69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70第二百二十条释义 (一)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第二百三十条释义 (一)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未在上表对比列示。本次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事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和制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9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修订
10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
11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
12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
1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
1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1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1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修订
1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18对外信息报送与使用管理制度修订
19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修订
21内部审计办法修订
22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2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修订
2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
《公司章程》和部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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