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科技(30130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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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1:45:2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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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坤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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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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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
(一)提名委员会推荐提名;
(二)董事长推荐提名;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股份以上股东推荐提名。
董事会获取推荐提名后,须经1/2以上董事同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规定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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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除《公司章程》约定的须经审计委员会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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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召集、召开和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前,由董事会秘书、审计部协调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供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提供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提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提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提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审计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则规定的职权有权查阅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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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或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提供必要的会议召开条件。
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通讯方式会议采用举手表决,以录制实况视频辅助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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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通报与提交。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或会议内容有关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中介机构成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接触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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