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301358):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1:51:02 中财网
原标题:湖南裕能: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目 录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第1—2页二、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第3页三、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第4—5页四、附件………………………………………………………………第6—9页(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6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7页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8—9页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2-474号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裕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022-2024年度以及2025年1-6月)及其附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湖南裕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湖南裕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湖南裕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湖南裕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湖南裕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湖南裕能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根据定义和原则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2022年度、2023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公司分别确认四川电力燃气补贴24,932.56万元、7,999.24万元、7,083.54万元及6,282.08万元,四川电力燃气补贴系根据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耗用电量、耗气量计算,与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有关。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落实精准电价政策支持特色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用发改价格〔2019〕318号)的相关规定,对遂宁锂电到户电价不超过0.35元/千瓦时。根据四川遂宁安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电费、气费承担的协议书》的约定,四川遂宁安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保证到户电价不高于0.35元/千瓦时,用气价格不高于1.9元/立方米。当用电成本、用气成本高于上述标准时,四川遂宁安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补贴超出部分。电力燃气补贴系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因此,将项目电气补贴划分为经常性损益。

二、首次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对可比会计期间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自2023年12月22日起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重新计算列报,受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如下:
2022年度

调整前调整数
23,430,800.56-2,081,515.09
本复印件仅供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2-47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2-47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2-47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李剑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2-47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彭亚敏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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