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医学(301060):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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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1:55:2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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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兰卫医学: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
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海
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有效管理公司舆情,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实际运营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或公司管理团队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传播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二)根据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督促落实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在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五)舆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统一领导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并针对相关舆情事件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各级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官方声明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如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
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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