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兰卫医学(30106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1:55:25 中财网
原标题:兰卫医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选聘方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目的、审计要求等综合评估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审计项目,独立客观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六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七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公司证券上市所在地要求的相关业务资格;(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熟悉国家或公司证券上市所在地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公司的信息安全
(八)公司证券上市所在地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七)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八)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如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审计委员会可基于审计目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第十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目的、审计项目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确定选聘方式;
(二)公司有关部门组成选聘工作小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确定的选聘方式发布/发送选聘文件;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选聘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选聘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四)选聘工作小组根据选聘文件规定的选聘要求和评审程序,组织评审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五)选聘工作小组根据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查;
(六)审计委员会应审议选聘文件,监督选聘过程。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交提案。

要求的,审计委员会不得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案。

第四章改聘、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