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603069):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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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2:10:4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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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海汽集团: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强化经营管理的监督,提升内部
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以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
制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
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经营绩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真实性、合规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及单位从事审计工作
的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计部门在以审计监督形式对公
司各项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或公司其他部门及所属单
位提请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或者审计工作以外其他形式的监督
时,监督程序、范围及方式不得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对外提供内部审计
实施过程中所获悉的公司(单位)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为实施内部审计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为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及为规
范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有效监督,公
司设立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对党委及董事
会负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
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
受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单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
根据需要设置审计岗,配备审计人员。各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
工作需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
员,公司应当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人
际交往能力。审计人员应持续不断通过多种途径接受后续教育,
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以促进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后续教育,提高
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在开展审
计工作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其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对象的正
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工
程招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
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
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
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审计部门负责人
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审计部门分管领导决定。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
规定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定期向
党委、董事会报告;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进行
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
效果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行情况进
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价,以及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事项风险管理情况进
行评价及反馈;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收支、
资产管理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固
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等重要经营事项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管理进行审计;
(九)对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进行审计;
(十)负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党委、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十二)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三)完成公司党委、董事会及经营层要求办理的其他审
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如有必要经批准可扩大审计
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
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人力资源资
料、内部控制文件、法律合规文件、会议记录和决策文件等;
(三)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如总经理办公会、专题
会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
资料;
(七)在履行审计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相关单位及人
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访谈、取证;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较大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
和人员,给予通报或者向公司纪检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由审计委员会审议,报公司党委审议、董事会批准。如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工作计划的,调整
计划需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因工作需要或者遇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安排内部审计任务的,
由分管审计部门的领导确定。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
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
制。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调
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评估审计风险,编制审计方案,拟
开展审计项目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内部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
被审计单位(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
可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准
备工作,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负责,
并根据审计组要求提供审计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可采取审计预通
知方式,提前要求被审计单位准备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规
定时间向审计部门报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召开由被审计
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实施内部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
和人员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
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
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证明
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回避。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
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
用。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被审
计单位的说明、解释和意见,以便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
况和具体需求,发现审计过程中可能遗漏的问题,更加有针对性
地开展后续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报
告等审计结果文书,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复核同意后,
向被审计单位(个人)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被审计单
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应于规定期限内提出书
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个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及相关补
充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后进行回复,必要时可实施补充审计程序。
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
单位执行,同时抄送公司领导班子和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当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
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其相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
馈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
处理的问题,依法依规移交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个人)报送的整
改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核查,视情况出具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报告
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事项重要性及被审计单
位整改落实情况,单独开展后续审计检查工作或作为下次审计工
作的一部分。并视情将后续审计核查列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核查工作,前款所称“后续
审计核查”,是指审计部门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个人)针对
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
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可根据公司的部署,对风险管控、专
项问题治理、运营管理等情况,灵活开展审计工作,实施必要审
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建议书、
风险提示函等结果文书,并将结果向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或管理层
汇报。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进行工
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规划、审计年度计划、审计质量控制、
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内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
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档案
管理要求和规定年限保存,审计档案销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查阅
手续。
第五章 委托审计事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以股东名义委托审计部门、外部中介
机构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调查,对参股公司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
托审计部门实施内部审计,审计范围涵盖公司、公司部门及各单位。
公司经营层可委托审计部门对公司部门及各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及公司内部委托的
审计项目时,可根据审计事项具体情况,抽调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或者委托、聘用外部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或者经营层层面的审计,原则上委托、聘
用外部中介机构实施。
第三十八条 选聘实施内部审计的外部中介机构,按公司服
务类采购有关制度办理。
第三十九条 委托、聘用的外部中介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时,
审计部门应予以配合支持、沟通协调,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
报告进行审查复核。
第六章 审计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在对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
审计时,应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
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
界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
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
犯的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
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
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
为区分开来。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规范
和改进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反馈审计部门。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
考核、任免、奖惩的依据。
纪检部门应当对审计部门移送事项进行处理。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对审
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
行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
限内进行积极整改,公司审计部门对照问题清单,逐一进行登记
销号,并定时向党委、董事会汇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党组织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民主生活会
或组织生活会,公司党建部门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七章 保密原则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以下
保密原则:
(一)不泄露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党和国家秘密,确保国家安
全。
(二)不泄露被审计单位(个人)的工作和商业秘密,保护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审计,确保审计过程的安
全性。
(四)不使用无线或非保密的有线电话、传真传递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重要审计情况的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五)不接触被审计单位的与审计事项无关的重要资料和情
况,避免获取不必要的信息。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审计中的秘密文件、资料带出
审计现场,确保信息的安全管理。
(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抄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标
明国家秘密或申明属商业秘密的资料,防止信息被滥用。
(八)不得在审计意见书、决定下达前向被审计单位或利害
关系人透露审计结果的内容。
(九)除因工作需要在内部审计部门内讨论审计事项外,审
计人员不得与任何无关人员讨论所知悉情况。
(十)审计人员在离职时,不得保留任何工作期间内获得的
审计材料,包括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存储介质等,同时需签订
离岗保密承诺书,承诺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任何保密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司纪检部门、人力
资源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责任大小、情
节轻重提出问责意见。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工
作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关责任
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拖延、拒绝提供与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拒不执行审计意
见、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的或者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人员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与本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关责任人工
作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关责任
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工作失职造成审计报告失真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与本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按公司审
计整改工作管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单位)经济损失的,公司
(单位)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挽回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25日起施行。《海南海汽运
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海汽发〔2021〕18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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