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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600761):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版)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2:10:48 中财网
原标题:安徽合力: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版)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大事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件: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和重大的购置、处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证券投资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报公司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送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证券投资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证券投资部按照规定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保密与处罚
第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相关单位及部门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附件1: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简称(盖章)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送日期:
序号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身份证号/ 企业代码与公司 的关系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注2)知悉内幕信息内 容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 (注3)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4)
           
           
           
           
           
董事会秘书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
事项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4、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2: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盖章):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报送日期: 年 月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参与人员商议内容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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