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科技(301049):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 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 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或公司 第一大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经被提名人同意前不 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 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2)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 人)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室保存,保存期10年。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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