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科技(301049):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2:30:23 中财网
原标题:超越科技: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运营稳定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安徽超越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及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
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上市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连任,其职务自任期
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
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
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董事会书面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二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
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